余金平案近期引发热议,继昨日平台推送诸多大咖的案评后,刑诉法学界对该案的裁判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实践适用问题等争论达到了高潮。近日,佀化强教授在“法学学术前沿”发表了对余金平案的评论文章,我院吴宏耀院长就佀化强教授的观点特此略陈管见,以期与佀化强教授商榷。
佀化强教授:
余金平案是中国刑诉法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全文载于法学学术前沿:中国刑诉法上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四学者评余金平案)
吴宏耀教授: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正义?
—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来类比余金平案是否适当?
关于余某案的法治意义,佀化强教授认为,“本案背后是法院与检察院就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权归属之争……如果将本案置于更宽广的视野就会发现,它蕴含着制度性构建的潜在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说它相当于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不为过。”化强教授用美国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来类比余某案是否适当呢?本人就此略陈管见,与化强教授商榷。
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量刑权配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就量刑活动而言,法院已经不再是量刑规则的直接操作者、计算者,而是退居后位的监督者。此时,裁判者的职责不是根据量刑规则自己计算一个更为精准的量刑结果,而是监督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结果不得违背最基本的量刑规则(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减让幅度)。如果可以进行类比的话,此时的裁判者就像驾校的教练,其存在不是为了根据自己娴熟的技术评价学员驾车的好坏或提出吹毛求疵的批评,而是凭借自己精湛的技艺及时发现并指出学员的不规范操作,从而督促其遵循基本规则并力争越做越好。
吴宏耀教授余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审判机关的职责与定位
在余某案中,控辩双方围绕量刑权的博弈,本质上是《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故此,特结合《刑事诉讼法》及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权配置以及审判机关的职责与定位分析如下。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关系从对抗转向“合作”:被追诉人通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现出一种积极合作的姿态。与此相适应,审判机关的职责定位也开始从纠纷的裁判者转变为法律规则、司法公正的的守护者。或者说,面对控辩双方不存在任何实质争议的案件处理意见,审判机关的职责已经不再是积极主动地裁决纠纷、分配正义,而是以守护者的姿态,确保控辩双方没有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则,没有背离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二、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裁判者应当重点审查控辩合意是否合乎法律
三、在法律适用正确条件下,就量刑问题,除非“量刑明显不当”外,裁判者应当给予控方量刑建议高度的尊重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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