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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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陈露霍尊案有了新进展。霍尊今年8月向警方报案后,12月21日陈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这意味着刑事追诉程序已经开启,陈露未来有可能获罪。
今年年初宣判的“吴秀波陈某某案”,也是因为陈某某向吴秀波索要分手费而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三缓三。
大家产生质疑:敲诈勒索罪是不是明星专享罪名?普通人是不是可以高枕无忧?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在民间还有一种说法“敲竹杠”,就是利用别人的弱点或把柄来索取财物。
敲诈勒索行为,生活中很常见:
集市上,张三向卖鸭蛋的刘姥姥索要1两银子,称“如不给,我去衙门告你腌鸭蛋时添加苏丹红。”刘姥姥理亏,掏银子息事宁人。
写字楼,张三跟同事貂蝉说:“你和老板的事,我准备找老板太太聊一聊。”貂蝉脸色大变,转给张三10万元封口费。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敲诈勒索行为都能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敲诈勒索为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侵害其意思决定和行动自由,进而取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2000-5000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行为上采用暴力、胁迫及及其他恐吓手段,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了财物。
明星为什么容易被敲诈?
演艺明星,或实力派或偶像派或流量派,都有同样的目标:吸引注意,让公众关注并持续关注自己。当然,不是所有的演艺人士都能做到德艺双馨,明星为了公众形象,人为打造闪亮亮的人设,掩饰不足,美化自己。
社会评价决定着明星的现在和未来。公众评价明星,一般从才艺和道德两个维度展开。明星才艺如何,公众能够看得见,直接打分。明星道德如何,观众看不见却非常关心,囿于信息不通畅难以评价。过去的“娱记”充当信息搬运工,将明星个人信息输送给公众以方便其评价。
明星因“见光死”特质而小心翼翼地维护着人设,因为一旦在道德上被质疑,就会流量减少,曝光度降低,商业代言减损,收入降低,甚至终结演艺生涯。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然在意公众评价,对人设受损的恐惧心理尤甚。
面对敲诈,明星常常面临“要么出局,要么出钱”的两难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明星拿出钱以息事宁人,则敲诈者得逞。如果敲诈者勒索数额太高,或者恶害内容过于苛刻,明星与敲诈者未谈妥,敲诈者诉诸媒体曝光明星,而明星诉诸法律制裁敲诈者,则双方均受损且后果严重。
索要分手费,容易踩到敲诈勒索罪这个“雷”!
其实,索要分手费而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并非明星专属。查询裁判文书网,因分手费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也有很多。只不过,这些案件影响力远远不如明星案件。
分手,人的情感会因之产生波动。感情这东西,剪不断,理还乱。优雅的分手,毕竟难度系数大,不易实现。被分手一方常常是感情受伤了,向对方索要分手费不是单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有弥补感情损伤、获取内心平衡之考虑。
公众受 “痴心女子负心汉” 传统文化影响,习惯性把被分手女性看作弱势群体,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分手费的正当性,同情被分手的女性一方。例如吴秀波案中,陈某某被判三缓三后,很多人依然同情陈某某,而非案件的被害人吴秀波。
在法律上,分手费不受保护。如果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婚约过程中,双方可以自愿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这是基于契约自由和自愿原则。但是,法律并不保护分手费,因分手费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支持。
在追索分手费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使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了分手费,数额较大或有多次行为,这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了。
那么,何为敲诈勒索行为?发微信给对方“你给我300万,否则我向媒体曝光”,这是不是?约谈渣男“你如果不给我100万,我让天上雷公劈死你。”这个算不算?……这涉及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是个技术活儿,非几句话能说清楚。
总之,分手有风险,索要分手费,有刑事风险。分手前,建议男女双方认真学习刑法第274条,或者委托专业律师提供帮助。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