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15901599448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901599448

于佳祺律师

网址:http://www.yujiaqi360.com/

联系人:于佳祺律师

手机:15901599448

邮箱:yujiaqi@jingsh.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程序视野下的死刑威慑效力
程序视野下的死刑威慑效力
作者:高通 上传更新:2023-03-14 22:33
 实际上,在研究程序法问题时,我们也要关注程序本身的作用。虽然死刑本身具有威慑力,但程序本身会不会塑造威慑力?也就是说,我们通过一个合适的程序去执行死刑,死刑的威慑力是不是会更大?因为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现代方法,如果我们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将这一程序做得更完善、更公正、更权威,那么它的社会威慑力会不会更好?


 死刑复核政策作为一个内部行政化审批程序在建国前就已存在。建国之后,我们将其作为司法机关内部的报请制度保留了下来。1979年,我们又将这一程序进行了外化处理,把一个原本的内部程序改造成现在的正式程序。结合这一演变过程,死刑复核程序必然带有一定的所谓“行政化性质”。但是,我们透过程序本身可以看到这一程序最早被设计出来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控制和限制死刑数量。无论制度如何变迁,这一目的无法改变。所以当我们研究程序时,一定要探讨其背后的政策价值或意义价值。


 此外,我们还需讨论的是,死刑究竟是否存在威慑力?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这一威慑力针对的对象是谁。我们需要清楚,这一威慑力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威慑力,还是针对具体对象的威慑力,甚至是针对具体个人的威慑力。这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前提,如果这一前提无法明确,那么我们的争论就有可能不在同一层面上。


 其次,这一威慑力会威慑到什么程度?死刑可能会有威慑力,刑法也会有威慑力,但我们需不需要随着威慑力的改变,而改变死刑复核的方式或改变死刑本身,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再次,死刑威慑力在不同犯罪中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毒品犯罪是判处死刑数量较多的犯罪种类之一,普通民众也都认同该类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但是,犯贪污贿赂类犯罪的行为人现在一般不会判处死刑,那么普通民众的态度又会怎么样?如果针对极其轻微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少量财物,犯罪人在严打期间被判处了死刑,普通民众的态度是否又会不同呢?实际上,针对轻微盗窃的情况,一般人都会认为该判决存在问题。那么在此情况下,这种死刑的威慑力对普通民众来说可能又是另一回事了。

版权所有 © 2019-2020 北京于佳祺律师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520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