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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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现在的问题有被控诉方在控方主导下的认罪认罚缺乏明智性,认罪认罚中控辩协商形式化,很多时候律师成为见证人,甚至在犯罪嫌疑人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改由值班律师代为见证。主要原因一是刑事诉讼价值错位,过分追求速度;二是欠缺没有获得有效辩护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一贯以来的弊端,时至今日,疲劳审讯仍然存在,导致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几乎不排除,言词证据偶尔排除,总体来说实施效果不佳。正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缺乏制裁后果,缺乏“牙齿”,法律义务蜕变成道德义务或者是变成一种提倡性要求。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必要性
一般我们会说辩护律师辩护行为明显不合理,有的人喝酒喝多了,或者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律师错误行为给被告人造成了损害,如果没有错误行为,诉讼结果将会不同。
我们国家有效辩护的界定及标准,中国法学界对有效辩护的定义有很多种,我比较同意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一篇文章对有效辩护的界定。具体来讲,一是条件标准,辩护方实质参与定罪量刑协商,确保控辩双方在天然对抗当中实现真实的意思表示,律师之前没有约见,拉过来就见证,他对案件就不会太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二是实质标准应该合理尽职尽责履行辩护职能,排除不利后果,实质标准需要律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勤勉工作。
三、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的层级分流
当前学界的辩护形态主要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第一个层级主要是认罪认罚中到底哪些是明案、哪些是疑案,我的论文中对明案、疑案分别做了界定。明案主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仅仅局限于量刑方面。
疑案主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无法印证而形成完整的正确体系,还有查明了犯罪事实清楚,但罪名确定存在争议。关于疑案,主要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以及量刑辩护。认罪认罚也出现了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的交叉辩护,也是我前面讲的几种辩护的一种交融。认罪认罚程序性辩护主要是对诉讼权利的主张以及否认公诉方对事实的指控,证据辩护可以采用无罪辩护或证据辩护的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法律效果。我的文章中列了一个表,认罪认罚案件,明案量刑辩护,疑案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形成一种交叉辩护,交叉辩护再可以具体划分为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