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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知识产权犯罪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和辩护空间
作者:邓锐 上传更新:2020-06-30 13:02
 在涉知识产权犯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两个罪名最为常见,在案件中占比超过80%。

 

对这两类案件定罪量刑时,涉案金额是一个核心裁判标准。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确定量刑区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根据销售金额确定量刑区间。

 

针对这两类犯罪,一种比较常见的辩护思路,是打掉涉案金额,从而实现罪轻辩护的效果。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并借鉴他人经验,提出以下几个在涉案金额认定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 已售仿冒品销售金额的计算可能存在错误

 

(1) 计算销售金额时没有扣除买家支付的运费

 

如果销售的仿冒商品需要通过运输交付给买家,就涉及到运输费用。例如,网购商品中,有包邮的和不包邮的。对于不包邮的商品,买家向卖家支付的费用就包括了商品价格和运费,其中运费由卖家另行支付给快递公司。因此,扣除运费的营业额才是真实的销售金额。但是在实践中,办案机关统计的销售金额,有时候却没有扣除买家支付的运费,这就无形中加重了行为人的罪责。

 

(2) 正品销售额可能被计入仿冒品销售金额

 

现实中,行为人在销售仿冒品的同时,可能也销售正品。办案机关出于工作方便,往往将同类正品的销售金额,一概认定为仿冒品销售金额,从而加重了行为人的罪责。

 

(3) 网络平台销售额可能包括刷单的虚假交易额

 

在网络平台销售仿冒品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能会直接把后台销售数据认定为销售金额。但现实中,网络卖家往往存在刷单行为,这些刷单的销售额并非真实销售额,应当予以扣除。

 

二、未售仿冒品货值的计算存在变数

 

(1) 标价与真实售价不同

 

实践中,办案机关出于方便,往往以标价来计算未售商品货值,但标价与真实售价一般并不一致,往往高于后者。根据标价计算的货值大于真实货值,对行为人产生不利影响。

 

(2) 真实销售均价的计算存在不同理解

 

在确定未售仿冒品货值的时候,有一个参考价格是同类商品的真实销售均价。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每笔订单的销售单价可能存在浮动,对于如何确定特定已售仿冒品的实际销售均价,存在以下两种理解:


① 实际销售均价=总销售金额/总销量;

② 实际销售均价=(实际销售单价1+实际销售单价2+……实际销售单价n)/n。


以上不同计算方式,得出的销售均价可能是不同的。而且如果不能查明已售仿冒品的数量,则难以按照前述第一种方法计算出实际销售均价。这就留出了辩护空间,律师可以找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3) 真实售价远低于正品价格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是知假买假,仿冒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与正品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如果不能查明未售仿冒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则只能按照正品价格计算仿冒品货值,导致计算所得数额远远超过真实货值,对行为人产生不利影响。

 

(4) 查获的未附着商标的商品不一定是侵权产品

 

对于查获的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只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时,其价值才能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而现实中,办案机关可能工作不细致,将查获的未售产品一概认定为侵权产品,进而加重行为人的罪责。

 

对于上述这些,因办案机关工作不够细致,导致认定的涉案金额超出真实金额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予以重视。在会见时,要主动向当事人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如果发现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就要尽早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办案机关,及早避免或者纠正办案机关在认定涉案金额时的错误。

 

来源:精英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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