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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科学中的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对侦查、辩诉交易、审判和上诉的腐蚀性影响
作者:王进喜 朱海 上传更新:2020-07-02 14:31
 摘要:大多数法证科学证据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的,即未保护分析人员免受案件情境信息对他们决策的影响。本文探讨了这些基本未被认识到的威胁是如何给刑事司法系统带来真正的问题的;从对痕迹的收集和解释到在审判和上诉时对证据进行展示和评价。本文解释了分析人员是如何经常接触到与他们的鉴定工作无关的信息(例如关于侦查或主要嫌疑人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没有被记录在他们的报告中,但是这些信息已被证明会影响分析人员对法证科学证据的解释。此外,法证分析人员不仅不必要地接触到这些“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而且他们受到认知污染的解释和意见往往会被不必要地透露给其他证人——无论是非专业人士还是专业人士。信息的这种来回传播会产生一种“偏差雪球效应”,会导致证据(越来越多地)受到交叉污染,因为在审判和上诉过程中提出的彼此独立的证据要彼此印证。文中指出,律师和法院还没有认识到情境偏差和认知过程是如何扭曲和破坏专家证据的证据价值的。本文建议,法院在采纳和评价归罪性的专家证据时,应该注意到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一、情境偏差、交叉污染和刑事司法

本文探讨了情境因素和认知过程可能对归罪性专家证据的形成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展示和评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这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被认识到。借鉴认知科学几十年的研究成果,我们解释了为什么当代的法律实践对那些破坏专家证据和证明过程的做法是如此的不敏感。具体而言,这篇文章解释了许多法证科学证据的形成过程和展示方式是如何不必要地引入了真实的错误风险的。


许多法证科学工作者经常接触到与他们处理和解释证据无关的信息。接触这些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例如有关嫌疑人的信息、警察的猜想和有关案件的其他方面的信息),将会影响到他们提出的意见证据的解释和价值。在进行辩诉协商、可采性决策,或者在侦查、审判和上诉中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组合和评价时,法证科学工作者经常不必要地接触到与鉴定领域不相关的信息,而这一情况却很少被披露、被质疑或者被考虑。法证科学工作者也很少主动地去不接触可能造成误导的信息,这一事实很少被检察官和法官提出来,陪审团也很少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即使知道归罪性专家证据通常是在人们知道会产生错误的条件下得出的,这些证据依然被描述为是独立的、客观的,有时甚至说是“没有错误的”。


虽然法证科学工作者、律师和法官已经逐渐认识到物理污染的危害,但是在审判和上诉的过程中,对认知污染对证据的解释和评价带来的危害,却没有进行认真的思考。情境线索、案件的无关细节、已有的经验、期望和体制的压力,都会影响对证据的解释和判断,而且常常是无意识的和不受意识控制的。认知过程是许多法证科学技术的核心过程,例如对痕迹和数据进行比较和解释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并不能避免因接触到无关的情境信息和可能污染分析人员的行为的其他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由于缺乏对认知过程的关注,以及许多法证分析人员不断地接触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通常以明确的建议为幌子),使专家证据的价值和法律决策受到很大的威胁。


在侦查、辩诉协商、审判和上诉的过程中,法证科学证据通常作为对其他归罪性证据链进行的独立印证而提出,这将增加问题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即使专家证据可能已经受到其他证据的影响(反之亦然),但是关于认为专家证据是独立的和能印证观点依旧存在。


问题不仅在于法证科学证据可能存在偏差(通过侦查人员告诉检验人员的内容,案件的情境,等等),而且这种偏差可能会使其他的证据也产生偏差。例如,如果正在分析一项法证科学证据的检验人员,知道了还有其他的法证科学证据(无论是否受到了偏差的影响),那么他们的检验结果可能会因他们对其他法证科学证据的检验结果的了解而受到影响,从而造成偏差(例如,如果咬痕检验人员知道指纹证据表明嫌疑人是有罪的,那么他们的检验就可能受到这一信息的影响而产生偏差)。


法证科学证据也可能对其他种类的证据产生偏差影响。例如,目击者可能会受到影响……


当证据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时,它们的价值和可靠性就会降低。此外,由于一件证据影响了另一件证据,因此随着更多的证据受到影响(同时又去影响其他的证据),使扭曲的力量会变得更加强大,从而形成一个不断变大的“偏差雪球”。


交叉污染带来的危险,我们称之为雪球效应,即带来全方面的影响,非科学证据会影响法证科学,法证科学的分析结果会影响非专家证人证据,以及法证科学的分析结果会影响其他法证科学的分析结果。为了说明这一危险对证明的威胁的严重性,Simon将不独立的“印证”称为“伪印证”。如果不能使法证科学工作者免受其分析所不需要之信息的影响,则这些信息将会对证据的客观性、独立性、不偏不倚性、价值以及刑事证明标准造成威胁。


二、情境偏差和认知污染:科学研究

本节首先简要介绍了关于情境影响、偏差和、人类解释和决策的(易受影响的)性质的科学研究,然后再关注法证科学问题。


(一)人的思维与认知结构:情境的影响和偏差


人类的知觉和记忆并不像照相机那样,能够可靠地捕捉和存储我们所经历的每一个细节。它们并不提供进入我们世界的直接(或不需要中介的)途径,也不允许我们在之后的阶段重新“审视”我们的知觉。相反,我们感知世界和记忆事件的方式,是由我们的经验、信念以及情境和刺激所塑造的。我们使用先前的知识和情境线索来帮助我们筛选、分类和评估我们的感官所提供的大量信息。我们的知觉是由每一个新体验和我们看待世界的角度所塑造的、调整的。我们在一个极其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不断进化并继续生活。为了应对环境的复杂性,我们慢慢地在简化模型和启发式的基础上进行推理。在处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刺激时,我们十分依赖那些没有意识到的过程和知识。


图1. Edward H. Adelson提出的棋盘阴影错觉。


环境因素(刺激或者有关情况的属性)会影响我们对事物或事件的知觉和解释,这一事实常被称为情境效应。这种影响是很出名、很广泛的。最基本的一个例证是同时对比效应(simultaneous contrast effect),即情境可以改变物体的外观(如亮度、长度、面积、方向、颜色等),但是物体的物理属性实际上保持不变。例如,一个灰色的斑块在深色的背景下会比在白色的背景下显得更白。图1展示了情境效应的一个例子。标记为A和B的两个方块都是灰色的,但B方块看起来比A方块的颜色更浅。为什么?因为在三维的世界中,处于阴影中的物体(例如B)反射的光比处于完全光照中的物体(例如A)少。我们将页面上的二维图像处理为“好像”它是由世界上的三维物体组成的,即物体能够投射阴影和反射光。


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观察到类似的对比效应,即首先盯着一个绿色的斑块看,之后再看灰色的斑点时,会使得灰色斑点看起来像是粉红色。先盯着一张胖胖的、快乐的、紧缩的、男性的脸看了之后,再看一张中性的脸时,会觉得这张脸是瘦的、悲伤的、蓬松的、女性的,等等。一个知觉刺激的特性能改变我们对随后刺激的知觉或解释。这种现象并不限于知觉性情境,期望也存在这种现象。


另一种类型的情境效应是启动效应(priming)(也称为线索或暗示效应),即接触了某些刺激(例如一组单词,一套图片,或者一串信息)会影响一个人后续的判断、决定和选择。例如,当你在阅读了“吃”(eat)这个单词后,要求你完成单词“S_ _P”的填写,你很可能将空白填补为“汤”(soup)而不是“肥皂”(soap)。相反,如果你是受到“清洗”(washing)这个词的激发的,那你更可能将空白填补为“肥皂”(soap)这个词。受到“钱”这个概念激发的人(例如,通过完成一个与金钱相关的单词填空任务)倾向于(暂时性地)以更加自私、自立和个人主义的方式来行事解决和回答问题。这些激发启动效应在实验心理学中是很常见的,即通过激活特定的概念、态度或目标,能够改变有关情况的情境,从而改变个体的反应方式。


情境效应并不限于环境中的线索。我们的身体和行为会塑造我们感知和解释世界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情境线索有助于我们做出恰当的判断和决定。我们的知觉和认知系统会不辞辛苦地确保我们所看到的、听到的和所记住的,能够与通常存在的内容相对应。


过去几十年的认知科学研究,揭示了许多有关判断和决策的规律。这些规律通常被描述为启发式、偏差或效应——以反映这些现象在个人和环境中的有系统的重现——以及当它们导致误差时被描述为谬误或错误。研究表明,判断和决策中的这些规律通常是十分有用。然而,它们可能是有害的,鼓励走捷径和导致错误。确实,虽然“认知偏差”这个术语是中性的,它仅仅只是简单地描述了一种系统偏误——对于我们做出的几乎所有判断都是如此,但是人们通常在贬义上使用该术语,指的是偶尔发生的错误。


以下内容是通过研究发现的一些认知偏差:

确认偏差(confirmation bias),是指我们倾向于寻找和解释那些能够证实我们已有信念的信息。(例如,那些认为关节炎疼痛是受到天气影响的人,会在极端的天气中感到更为疼痛,但是当天气晴朗时,他们可能会很少注意自己的疼痛)。


当我们知道一件事的结果后,却试图表现得好像我们不知道时,我们往往会因知道该结果而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倾向被称为后见之明偏差(hindsight bias)或我早就知道一切效应(knew-it-all-along effect)。


锚定效应(anchoring effect)描述的是我们在作出决策时,倾向于依赖所得到的第一条信息(即“锚定点”)。之后的判断会受到初始信息或信念的影响(即使这些信息是不可靠的或甚至是任意的,例如,圆盘赌轮上的转出的数字或从帽子中抽出的数字)。


人们倾向于保持现状,而不是冒险地改变现状,这种倾向被称为维持现状偏差(status-quo bias)(例如,钟情于超市中的常见品牌,而不冒险去试试其他品牌)。


我们对投掷硬币的随机序列和股票的市场价格的看法,是赌徒谬误(gambler’s fallacy)的典型例子。


我们倾向于低估我们完成一项任务所需的时间,即使在以往相类似的任务中的经验表明并非如此(例如,在1957年,悉尼歌剧院的初步计划在1963年落成,并只需耗资700万美元;但是知道1973年才以小规模建成,并耗资1.02亿美元)。这种现象被恰当地称为规划谬误(planning fallacy)。


有时,我们的基本模式识别能力是由很具体的知识和期望所塑造的。例如,当你(通过直接暗示)知道要听什么乐句时,很容易听到归于摇滚音乐的“倒放的声音”。即使没有实际的信息或特征,期望效应也会使模糊的听觉或视觉信号中的这些“隐藏信息”(或特征)变得很明了。通过具体了解要查看或聆听什么或者要记住什么,与某一特定信息一致的某些特征会被“强化”、放大和强调,而其他不一致的特征则会被“弱化”、淡化和减弱。这种与一个人的期望一致的锐化和消除信息的一般过程可以统称为期望效应。


我们对模式的识别能力也受到常识和期望的影响。以语言为例,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并没有意识到我们对语法、词频、对特定个人的背景知识或谈话主题的依赖。在“嘈杂”的环境中(例如,阅读潦草的笔迹,靠近繁忙的道路接电话,听着不熟悉的口音、观看着严重失真的视频),语速似乎很快,但是我们的常识能够填补这些空隙并解决歧义。随着“噪音”的增加,我们填补空隙的能力往往会变得差,使我们更容易出错。


对具体和一般知识的依赖,使得机器难以感知刺激并完成一些人类认为微不足道的任务。研究机器学习(例如AI)的计算机科学家和研究员可以证明,计算机要解释看似简单的信息(如信封上手写的邮编),需要数量惊人的储备信息和处理过程。然而,主观上,我们只是睁开眼睛并看见它,因为我们都是处理日常生活中普通刺激的专家。我们甚至没有意识到我们已经做出了解释,当我们是专家时,我们认为隐藏在我们外部行为之下的认知过程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非专家人员而言,专家们所能表现出来的认知能力常常是令人印象深刻的,甚至是非凡的。例如,国际象棋大师可以在蒙上眼睛的情况下进行高水平的对弈,并且只需张开眼睛几秒钟就可以记住棋盘上棋子的确切配置(记住25个棋子的位置的准确率大约有93%);在仅仅看了胸部X光200毫秒后,放射科医师就能发现并说出70%的异常情况。经验丰富的侍者最多可以记住16个人的订单而且不需记笔记,还可以同时进行不相关的谈话。


根据已充分确立的分类样例理论(exemplar theory of categorization),在日常分类中识别同类别的成员(例如,鸟、桌子或汽车)或者专家分类(例如,X光异常胸片、心肌缺血患者或者下了一步错棋)之所以容易,是因为专家已经掌握了大量的样例。他们通过参考与之前遇到的相似物体来对新的物体作出回应。通常可以毫不费力地形成这种敏感性,无需有意识地学习结构或类别。然而,无论是日常经验还是实验室的研究都表明,这种不言而喻的敏感性几乎影响了我们所进行的每项任务中的表现和期望。我们的知觉和认知——我们看待、聆听和记忆这个世界的方式——在非常真实的意义上,是由我们的具有的所有经验塑造。


当然,专业知识的获得不仅需要积累经验;还需要高质量的和及时的反馈。一个芭蕾舞演员在镜子前练习曲膝动作或脚尖旋转动作时,可以立即看到她自己需要纠正哪些动作,并且经过充分的练习和指导,即使最困难的和不自然的动作也能做得很好。在警务工作中,有些情况下反馈同样具有信息性和即时性。例如,在获得枪支和瞄准技能时,新警察通过训练来学习位置和呼吸的微小变化是如何影响射击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的。新警察需要立即看到他们击中了靶子什么地方。


我们对环境中的反馈和线索的敏感性并不总是能够带来可取的结果。在某些环境中,我们可以使用错误的线索或从错误的线索中“学习”。Robin Hogarth将这些环境描述为“邪恶”的环境,他举了20世纪初一位医生的例子,据报道,这位医生形成了一种用未清洗的手来触摸伤寒患者的舌头来诊断伤寒的技术。当他的每个病人都得了伤寒时,他错误地认为这是正反馈,即他的直觉和方法是正确的,而实际上他只是将伤寒病毒从一个病人传染给另一个病人。在没有像芭蕾舞或射击范围那样有条理和规律的环境中,我们会产生一种技能错觉,认为自己的能力很强,而实际上并不是。股票市场是不规律环境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在这种环境中,人们无法始终准确地预测股票的价格。尽管如此,专业投资者和基金经理通常会对未来的股票价格的进行预测,尽管他们对这些预测很有信心(平均而言),但是他们的往往并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预测——他们的表现更接近于碰运气(对于许多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的表现往往更糟糕)。如果学习环境中没有规律性或者条理,任何实践和反馈都不会产生真正的专业知识。


由于情境效应的自动性,我们倾向于相信我们通过感官获得的信息是对世界的准确反映,不受我们的偏好、先入之见、信念和解释的影响。这种对知觉和认知的朴素现实主义观点是错误的,并且可能会产生误导。不能认识到已有经验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判断和决定,这被称为“知识的诅咒”。当你知道一件事情的时候,像不知道这件事的人那样行事是很困难的。此外,我们常常认为其他人受到了已有经验的影响,但我们却没有受到这种影响,这有时被称为偏差盲区(bias blindness)、偏差盲点(bias blind spot),或者更通俗地说,叫做不是我谬误(not me fallacy)。我们的信念和经验会自动影响我们的判断,几乎不需要任何努力,也不需要任何有意识的控制。这些效应并不代表软弱,也不是可以通过意志来消除的;正如我们不能通过意志力来克服大多数视觉错觉所造成的印象一样——回忆一下图1。


(二)法证科学中的情境偏差

在法庭上展示的法证科学证据通常被巧妙地包装成为具有独立的证据来源,采用了由不偏不倚、经验丰富的专家提交的详细的报告或证言的形式。面对最终的法证科学证据,很难理解产生该证据所涉及的许多过程——从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证据开始,经过收集、处理、分析、解释和复核,以及准备在法庭上展示。


收集痕量证据的过程会涉及许多人,他们具有不同的经验和背景、具有不同的层次和类型的专业知识、对案件的先入之见和了解。抵达犯罪现场后,第一响应人和侦查人员经常只能面对有限的和未经证实的(所谓的)犯罪信息。他们通常在巨大的时间和资源压力之下,通过最初通知人的报告、证人的陈述和印象来对事件进行重构并填补空白。在查找证据的过程中,运气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采集的样本类型还取决于侦查人员可以使用的工具和所受的培训、可用的分析设施和资源以及犯罪的类型。最后,收集了此证据而没有收集彼证据,是由侦查人员的观点和先入之见、组织的期望和能力以及现有的有用信息所决定的。


任何侦查中的一种危险情形是未能考虑(或者寻找)其他的可能性。侦查人员和法证分析人员确实面临陷入隧道视野(tunnel vision)的风险。侦查人通常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倾向于以一种证实基本案情的方式来对证据进行解释。隧道视野——与强化和弱化、期望效应和确认偏差有关——表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反驳性证据,人类也倾向于坚持已经形成的理论、假设或信念。解释的灵活性,加上其他信息(例如信念、怀疑和其他证据)的可能提示,可能导致以符合预期的方式对痕迹、数据和读数进行解释(如果侦查人员或法证分析人员没有受到无关信息的影响,有不同的假设,或者以不同的顺序接触这些证据,那么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解读同样的数据)。虽然有的失败和风险是可以避免的,但是有的失败和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例如,侦查人员的假设、期望和已有经验,可能会对犯罪现场的解释和证据收集造成偏差影响。


在犯罪现场之外,还需要一名分析人员对痕迹和样本进行分类、选择和进行检测或者进行分析,从而形成研究结果报告。几乎所有的法证科学和医学技术都依赖于分析人员的输入和解释,通常是为了将痕迹或样本与特定的人或来源联系起来。某些类型的比对或分析依赖于工具和/或技术来帮助解释(例如,指纹数据库或图像增强软件),但是最终的决定几乎总是由分析人员作出。在理想情况下,源自相同来源的痕迹与源自不同来源的痕迹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现实中,痕迹样本通常被降解了(例如,被污染了或者是残存的,混合的或分辨率差的)或与比对样本(例如,嫌疑人的图谱)非常相似,从而导致模糊性,并扩大了错误解释的范围。


情境线索、观察者效应、期望效应以及锚定和启动效应有许多明显的方式来影响评估和解释证据的过程。如果有人受到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的影响,那么他们的反应会与他们没有接触到这些无关信息时的反应不同。这些信息可能与痕迹、嫌疑人或案件有关。Dror等人的一项研究表明,在接触了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后,在两枚指印是否匹配的问题上,一部分潜指纹分析人员得出了与之前的意见相反的意见。Dror等人在后续的研究中发现,其他形式的情境信息(例如,被告知嫌疑人已经认罪或其他唤起情感的案件信息)也可能会影响新手和经验丰富的指纹分析人员的分析。他们还发现,对复杂的DNA图谱(例如混合物)的解释,以及关于性别、年龄和种族的法医人类学评估,都容易受到类似的外部影响。


我们关注的是那些对分析人员的感知和解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和情况。有关确认偏差的科学研究表明,与预期一致的模棱两可的信息往往会被强化,而与预期不一致的模棱两可的信息往往会被弱化。信息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是模棱两可的,可能因人而异,同一个人的表现在不同时间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由于确认偏差的原因,模棱两可的信息可能看起来并不模棱两可,然而在“旁观者的眼中”的确是模棱两可的。这些强化和弱化过程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分析人员的解释,还取决于许多其他因素,包括实际模糊性程度——这些模糊性可以被塑造成符合个人预期的样子。如果样本中的信息是明确的(例如,血型检测为O型阴性),那么几乎不可能通过强化和弱化来改变感知和解释(使其为AB阳性)。但是,如果信息不明确(例如少量DNA、降解的或混合的样本、等位基因的插入和丢失、断续峰、峰高失衡),那么根据外部信息(例如嫌疑人的资料),这些模棱两可的信息的某些部分看起来比其他信息更有相关性。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证据不论是质量和数量往往都很差,包括噪音和失真,以及其他经常使其模棱两可的因素。


许多法证分析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到与鉴定领域无关的潜在的腐蚀性信息。法证分析人员经常被告知其他的(潜在)证据,侦查人员关于案件和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例如犯罪史或者供认),以及其他法证分析结果。鉴于错误和偏差在人为解释中的不可避免性,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法证分析人员和我们其他人一样,容易受到期望效应和认知偏差的影响。在容易受影响的情况下,避免受到影响的唯一方法,是限制接触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可能产生误导的信息)。Thompson和Dror建议将法证科学工作者分为两个角色。一个角色是“案件管理员”,负责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帮助确定从犯罪现场收集哪些样本,并管理实验室中工作流程和任务分配(例如,要采集什么样本,进行什么测试)。另一个角色是根据指令进行分析的“分析人员”(例如,对痕迹证据进行比对)。这种角色分离有助于进行盲在分析,同时允许分析人员获得适当的信息,从而确保案件管理员(和机构)了解全部的案情。


另一项建议是“顺序披露”,即将信息逐渐地透露给分析人员。例如,分析人员可能会对痕迹证据进行初步检验,在将该痕迹证据与来自嫌疑人的样本进行比对之前,将其解释限制在样本的清晰部分或者显著部分上(例如,在查看受害人和任何嫌疑人的图谱之前,应该记录混合DNA样本的所有可能的贡献者的可能基因型)。当然,这个过程将取决于痕迹证据的类型,但基本思想是让分析人员尽可能长时间地不接触到潜在的偏差信息,并让分析人员记录对报告中的解释进行的追溯性调整。这种方法的有效性以及需要进行盲在实验的情形,实际上只能通过针对有害于分析的特定类型案件的信息(例如,降低分析人员决策的整体准确性的信息)和各种痕迹和样本(与血型鉴定例子相反,是对解释的真正威胁)的进一步地深入研究来进一步凝练。虽然对认知的威胁无处不在,但并不是每种技术和所有的样本都需要进行盲在检验。然而,正如2.3节所申明的那样,此时此刻,我们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我们忽视或者低估对很多类型的解释的威胁。


一系列其他的(有时是微妙的意识形态)因素,也可能会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影响法证分析人员的行为和表现。例如,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当法证分析人员知道是谁聘请他们做鉴定时,他们的鉴定就会出现偏差,即对同一证据做出不同的解释,这取决于分析人员认为自己是为辩护方还是控诉方工作。另一个例子是,分析人员可能会对犯罪行为感到愤怒,以至于他们希望将“有罪”的嫌疑人投进监狱里。分析人员可能或多或少地对针对特定的种族、性别、社会阶层或就业群体(例如妓女)的人的犯罪感兴趣。分析人员可能会借鉴制度哲学(例如“往坏里想”的必要性)或者普遍存在的信念——比如一个家庭中有多个婴儿死亡,是证明虐待儿童甚至是杀人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比如Meadow定律)。可能有公众的、媒体的、政治的以及机构的压力,要求查明罪犯。在严重的情况下,分析人员可能会受到工作环境(例如长时间工作)的影响,从而对其工作表现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难以对其他类型的侦查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特别是在面对大量的犯罪案件时。


许多法证科学实验室存在组织方面的局限性,即因为设计,造成了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增加分析人员接触到与其鉴定领域无关信息的机会。例如,在某些司法辖区,多个学科的法证分析人员(例如,图像分析师和指纹检验人员)处于相同的管理层级,属于同一团队或工作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共享办公设施和工作场所。这样的环境可能使分析人员难以避免甚至不经意地接触与自己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一些分析人员从头到尾地参与了证据的收集和处理(例如许多火灾调查人员),从而使他们接触到犯罪现场、其他侦查人员和案件的其他方面。这种制度性安排对形成的解释的独立性和价值造成了威胁。


已经有减少错误的内生尝试。一些法证分析人员已经修改了他们的工作程序,试图在报告正式结果之前发现“后端”的问题。其中的一种尝试是进行“复核”。这种内部保护措施并不总是适合于加强表现(例如,通过减少情境的影响)或者识别细微的影响和错误。例如,通过复核,第二个分析人员并非对第一个分析人员的鉴定结果不知情(即他们是知道的),因为他们会被正式地或非正式地告知这一结果,或者受到特定发现的暗示。例如,“不匹配”案件才需要进行复核(即第一位分析人员没有得出认定同一的结论)。知道之前的鉴定结果或者其他侦查人员的信念后,无论多么努力地抵抗这一影响,分析人员都很可能受到影响(回想一下确认偏差和锚定效应)。然而,作为解释和意见可靠性的保障措施,这种复核(或有时称为同行评审)通常被提出和接受了。


许多法证科学机构的组织及其工作流程,使在其中工作的人(特别是那些从事解释和分析的人)不必要的暴露于情境影响和污染的真实威胁之下。虽然这些效应对绝大多数技术的影响尚不清楚,但初步研究(例如Dror的研究)表明,来自情境影响的威胁是真实的,并且需要得到制度性的回应,因为这些威胁有可能腐蚀专家证据的证明价值,包括使用被证明是可靠的技术所得出的证据。


(三)对法证科学的权威评论

最近的一些评论强调了我们的关切的正统性质。在本文的其余部分,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最近最高科学组织和独立司法调查提出的建议。


2006年,在得到国会的拨款后,美国国家科学院(NAS)成立了一个多学科的国家研究理事会(NRC)委员会,负责对法证科学的状况进行调查。这项名为“美国法证科学的加强之路(2009)”的调查结果在语气上十分挑剔。令委员会感到意外的是,他们遇到了法证科学中的严重问题,并对某些经常使用的法证科学技术(特别是非DNA鉴定的科学技术)的证据价值表示怀疑。具体而言,就对偏差问题和进行研究的必要性,NRC委员会强调说:


需要进行研究,以建立性能的界限和量度标准,并解决变量因素和潜在偏差的影响问题。这样的研究非常需要,但是对于大多数依赖于对匹配特征的主观估计的法庭科学学科来说,这似乎很缺乏。这些学科需要制定严格的实验方案来指导这些主观解释,并开展同样严格的研究和评估项目。开展这样的研究项目能够从其他领域,特别是从诊断医学关于观测者效应评估的大量研究和认知心理学在偏差可能性和人类观测者错误方面的研究发现中大大受益。


NAS报告进一步建议成立国家法证科学研究所(NIFS),除了赞助和监督验证研究、确定错误率、制定源于经验的标准和以概率形式表述报告结果,它还将通过关注心理学研究和程序修订,解决情境偏差和对证据进行解释的威胁。委员会建议进行关于偏差、机构程序和工作流程的改革研究。例如,建议5指出:


国家法证科学研究院应当鼓励研究项目来就法证科学检验中的人类观察者偏见和人为误差来源展开研究。这样的项目可能包括用于确定法证科学实践中情境偏差的影响的研究(例如确定法证科学分析的结果是否受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背景的知识以及调查人员关于案件的理论的影响的研究)。此外,关于人为误差来源的研究应当与关于差错的量化的研究联系在一起。根据这些研究的结果,并经与咨询委员会磋商,国家法证科学研究院应当制定标准操作程序(这将为实验示范方案奠定基础),以在最大合理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法证科学活动中潜在的偏见和人为误差来源。这些标准操作程序应当适用于可能在诉讼中使用的所有法证科学分析。


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和美国国家司法研究院(NIJ)联合发起的一份报告,也审议了情境和认知偏差带来的风险。在NAS调查之后,围绕FBI的错误和Dror令人不安的研究结果,专家工作组(EWG)的报告重申,需要关注情境和偏差,尽管这一次明确针对的是一个最古老和最有威望的法证技术——潜指纹比对。


虽然法院经常采纳和依赖于潜指纹分析人员的意见,将其视为正识别证据(即个体识别),EWG还是提出了若干颠覆性的建议,包括:


建议3.3:应贯彻这样的程序,即保护检验人员在案件中不接触外部的(与领域无关的)信息。


与此同时,在苏格兰,Anthony Campbell勋爵对一项争议展开了调查,该争议的起因是将一枚潜指纹错误地归属于警察Shirley  McKie。Campbell勋爵对目前的做法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这份名为“苏格兰指纹调查”的报告明显强调了关注情境偏差的必要性。其建议包括如下:


建议6:苏格兰警察局(SPSA)应审查程序,以降低情境偏差风险。


建议7:SPSA应当确保分析人员受过培训,使其能意识到情境偏差风险。


建议8:SPSA应当考虑,就指纹分析人员开展工作而言,需要从警方或其他来源获得哪些有限信息,从而只向分析人员提供这些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进行记录。


这些后来的例子与指纹证据有关,但是许多研究结果和意义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证科学,以及美国和苏格兰以外的地方。


对于本文来说,这些独立的和权威的评论中,最重要的研究结果和意义是:(i)人们广泛承认——尤其是在经验丰富的研究人员(和关注这些问题的其他人)——情境影响和认知偏差有可能造成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以了解和(在某些情况下)消除它们;(ii)即使是有着数十年经验的分析人员操作被证明是可靠的技术,也容易受到腐蚀性的影响,从而威胁了由此产生的意见证据的证明价值;(iii)与潜在的指纹比对相比更不可靠的技术,或涉及复杂解释过程的技术,很可能更容易受到信息、程序和体制过程的造成的偏见和暗示的影响,不论是否经意;(iv)经验和专业知识(如意识到情境偏差的危险)不一定能使分析人员隔绝于情境威胁,或者使他们能够克服情境威胁;(v)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下,法证分析人员不知道他们的解释实际上是否被污染了;(vi)许多法证科学机构没有单方面地对情境影响、认知偏差和交叉污染所构成的威胁进行回应。


最近的报道和调查也说明了其视野的有限性。它们专注于验证和可靠性研究、基于研究的标准、减少偏差在收集、分析和报告归罪性意见中的影响的必要性,但是还没有考虑污染和偏差对“下游”——即讯问、辩诉交易、审判和上诉——中归罪性专家证据的展示和评估的影响。此外,报告没有考虑到污染和偏差的混杂问题。也就是说,信息(和归罪性意见)可能以混杂的方式污染其他证人和证据。


三、审判中的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

法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因此,未能有效地揭露或有意义地解决——情境影响和认知偏差所造成的潜在问题及其对司法的腐蚀性影响。此外,很少有人试图“防止或融化雪球”,即防止各种证据不可取(的)污染,或者努力揭露和解决污染,以提高专家证据的可靠性并对这些证据进行合理评估。


(一)证据可采性把关:规制受偏差影响的归罪性专家证据


可采性决定就是要确定在诉讼中,证据是否可采和可以依据。一般来说,可采性取决于逻辑相关性——证据能够合理地影响对争议事实的评估的能力(例如FRE 401、402和UEL第55条、第56条)。所有对抗性司法辖区都有规则,允许具有相关专门知识(或“专业知识”)的人根据其能力或知识发表意见(例如FRE 702和UEL第79条)。


在实践中,大多数司法辖区自由地采纳归罪性专家意见证据。即使证据源于尚未经过正式评估的技术,并且没有对分析人员进行无关信息的屏蔽,这种宽松的做法也适用。在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案件之后,关注可靠性的司法辖区(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和加拿大),以及关注“领域”是否存在、证人资格或者经验、证据效用的司法辖区(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宽松无处不在。某些司法辖区要求专家证据应该超越事实审判者已知或假定已知的东西。当认知科学家被传唤(通常是被刑事被告)来提供实验研究的见解时,这种“常识”规则会产生问题。美国以外的普通法法院倾向于认为陪审团和法官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不需要这种专家帮助。心理学研究通常(错误地)被定性为“常识”。这样的回应,使法官能够将关键的见解视为“在人类经验范围内”,或者提出它们可以被充分地囊括在司法评论(或者警告)中。在美国或其他地方,心理学知识,包括关于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等反直觉的研究结果和见解,往往被检察官轻视或被审判法官排除在外。


除了规制专家意见证据的可采性的正式规则,大多数司法辖区还赋予了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时是规定为义务),当专家意见证据的证明价值将不公平地损害被告、浪费时间和资源时,审判法官可以排除这些本来可采的专家证据(例如FRE 403, UEL第135条、第137条,以及PACE第78条)。这些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证据,要求审判法官在证据的证明价值——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地影响对有争议事实的评估——与证据可能造成的任何不公评的损害之间进行平衡。不公平损害通常被理解为这样的危险,即证据可能造成误导、被事实审判者误解或高估,尽管它也可能包括无法通过对抗制程序来探索证据或者充分传达其局限性。


这些“自由裁量权”通常是通过异议来实行的。与可采性标准不同,对可采证据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需要说服审判法官,即不公平损害的危险超过了证据的证明价值。在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在考虑围绕采纳和使用归罪性专家意见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未特别注意其证明价值或一些非常现实的危险。相反,他们常常假设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因为陪审团在“权衡”证据时可能会赋予其价值。人们常常表示不愿僭越事实审判者的特权。虽然这一回应对于许多证据形式而言,可能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就这些证据而言,事实审判者很适合作出评估(例如,大多数普通证人的证言),但是对归罪性专家证据的评估是不同的。与大多数形式的证言不同,归罪性专家证据所依赖的技术通常容易接受某种经验评估的影响(或独立的支持)。也就是说,我们能够(而且应该)获得关于能力和准确性的指征。此外,对该技术的组织,防止腐蚀性影响和减少不必要的错误。


不公平损害的危险体现在这样的危险中,即陪审团无视期望效应、启动效应、确认偏差、情境影响及其人的解释对法证科学技术的影响,高估了归罪性法证科学证据的证据价值;认为归罪性专家意见基本上是可靠的,是对其他归罪性证据的独立印证。不公平的损害还表现在难以通过说明潜在问题的严重性或者以使他们能够合理评估的方式,向事实审判者解释偏差和交叉污染(以及验证和错误率的重要性)造成的风险。目前,(向陪审员和法官)说明法证科学的局限性及其对证明的威胁的任务,完全落在资源(相对)匮乏的辩护律师身上。事实上,在历史上,甚至在NAS和其他报告之后,很少有律师或法官提出证据可靠性不足所带来的问题,或者讨论受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影响的意见所带来的危险。这一事实表明法院基本上对威胁的严重性一无所知或者不接受这种说法。


可采性法学理论和决策,包括检察官作出的决定,应当关注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所造成的严重威胁。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这些的接触,可以被消除或得到实际管理。在我们确信污染不会对可靠性和证明构成真正威胁之前,法院应当谨慎采纳受污染的专家意见。


(二)庭审中对法证科学和专家证据的表述

一旦归罪性专家证据被采纳,在理论上,对抗性保障措施(最明显的是交叉询问、陪审团指示和证明标准)可以保护被告免受不公平和错误的定罪。在实践中,识别、解释专家证据的局限性,并将其成功地向事实审判者(以及被告被定罪后的上诉法院)说明,成了辩护律师的责任。


传统的指控方式和对抗性审判机制(和保障措施)——例如检控方的克制、交叉询问、进行反驳的专家、对表达意见的方式进行的限制、法院指示和证明标准——一直未能给被告提供实质性的保护,使其免受推测性的专家意见和受到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的其他意见的指控。由于庭审取得资源和运作方式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庭审的保障和保护并没有使审判在公平对待归罪性专家证据方面发挥作用,也没有将事实审判者置于有助于对专家证据进行合理评估的地位上。


或许,交叉询问是引起人们关注专家证据的弱点的最广为人知的方法。实际上,对法证科学家的交叉询问往往是敷衍了事的,它几乎总是依赖于资源、精湛的技术以及公共资助的辩护律师的能力。许多辩护律师重点关注保管链条和专家证人的可信性上,而不是充分地卷入技术和方法的问题。就交叉询问而言,律师(和法证分析人员)的技术称职性以及关于陪审团能力的信念,往往对调查造成了有效限制,使得在本质上解决事实审判者面临的问题和危险时,交叉询问的作用是有限的。就与领域无关的信息而言,许多对认知和解释的威胁并没有被意识到、也没有被记录(因此也不为人所知),这大大削弱了交叉询问的价值。从法证分析人员那里顶多可以获得的让步是采用良好做法,即使在许多州立的法证科学实验室也没有要求采用这种做法,分析人员可能会援用自己的经验和个人品质,将关于无关的情境信息和影响的辩护问题斥责为假设的、牵强附会的和在职业上让人感到受到冒犯的。


如果辩方能够得到他们自己的进行反驳的专家的服务,并且该专家证人的证言被采纳,那么反驳证据似乎不可能减缓在对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不敏感的条件下获得的意见的采纳。与保护分析人员不受领域无关信息的影响形成对比的是,没有证据表明庭审中的方法论“教训”是有效的。反驳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是不对称的。与进行最初分析并在审判中表达其明显的(和含蓄的)超然的定罪意见的受雇于州的、经验丰富的法证分析人员不同,反驳证人很少是执业的法证科学工作者,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并没有对特定案件的证据进行检测或分析。相反,他们往往是学者或顾问,让他们对州雇用的法证分析人员使用的方法或做法发表评论(通常是批评)。与州雇用的分析人员不同的是,他们在特定案件中的服务是收费的。辩护方的反驳专家相对容易被描述为是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当事人性的),他们对方法论的关切——包括对验证研究的需要,以及防范情境偏差和其他污染源造成的臭名昭著的风险的担忧——经常被(错误地)说成并且可能被(错误地)理解为是理论上的,甚至是计出无奈的。事实上,他们的关切往往体现了正统的忠信(在NAS和其他报告中得到认可),但是往往被忽视或者被轻描淡写。事实审判者充其量只能在就反对被告的整个案件进行评估时,对一个表面上看来不偏不倚、有经验的法证分析人员的意见提出方法论上的批评。


就理解归罪性专家证据而言,对陪审团的司法指令、指示和警告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因为它们取决于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什么(以及法官的经验)。因此,它们不太可能超越归罪性意见证据支持起诉的取向,尽管可能通过交叉询问和反驳证人了解任何见解。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以及审判法官)几乎从未认识到也从不解决分析人员接触与领域无关的信息和接触其他证据可能带来的影响。审判法官几乎从不解释未能测试、纳入在其他领域(如生物医学研究)众所周知的对解释的威胁的限制或者防范措施的含义。这意味着陪审团、进行简易审判的法官和上诉法院很少听说这些危险,也从不重视这些危险。这些失误不恰当地将说明不可靠性和解释有害的认知影响的责任转移给了辩护方。与此同时,它们因降低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增加了错误定罪的风险。


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义务、交叉询问、反驳性证人、法院指示和警告以及证明标准,通常被认为是在审判中规制归罪性专家证据(包括“不可靠的”证据)的适当手段。不过,正如这份简要概括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保障和保护措施并未被证明足以完成这项任务。它们并没有引起陪审员和法官对这些科学家们已经熟知的问题的关注。没有讨论情境影响和认知偏差对专家证据和证明所构成的威胁的上诉判决。


四、辩诉交易和审讯中的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

在审讯、辩诉交易和指控谈判中使用法证科学证据,存在着不可靠、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的危险。


通常情况下,检控方在审判前通过辩护律师与被告接触,并提出答辩提议——如果他们接受有罪答辩,通常会对减轻指控或者量刑。作为这一协议的一部分,被告有义务接受一套商定的事实和罪责,也许只作一些有限的修改。达成这一“协议”之前的谈判通常包括对被告案件的描述,以及反对他的证据或者证据大纲。这通常包括一些专家报告和测试结果的说明或者摘要。


虽然庭审保障措施往往失效,在进行诉讼交易时(或在审讯中回答问题和提出主张时),对法证分析人员或者归罪性意见背后的使用的技术和程序进行询问的机会更少。由于时间的限制、证据收集的方式以及辩护方(以及检控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方式,辩诉交易往往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暴露法证科学证据的污染和薄弱之处。支持检控方指控的专家证据常常是不合格的,其缺陷也没有被承认——既没有对其进行揭露,也没有对其进行解释。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必须提供咨询意见,而那些被控犯罪的人必须作出重要决定,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并不总是对案件有准确的了解,特别是对他们不利的专家证据的价值。


五、上诉中的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

上诉审查对这样的事实一直非常不敏感,即法证分析人员所依靠的技术并没有被证明是可靠的,解释的过程时常受到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无端的污染,用于达到证明标准的各种证据并不总是独立的,即使它们在审判中被表述为和被视为是独立的印证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无视这些问题以及它们潜在的腐蚀性,上诉律师和上诉法院往往会重复或者强化审判法院的错误和疏忽。


上诉法官受到规则和习惯所规定的审查范围的限制,他们一般不能单方面超出上诉理由和提交给他们的材料进行审查。审判行为和审判中提出的证据,对上诉的范围和可能性设定了相当严格的范围。审查的标准、法院是否愿意或有能力审理特定的上诉理由,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来说,上诉的主要理由往往是上级法院要重新考虑或审查审判判决(通常是在提出某种异议之后)。上诉法院经常认为(或者推断),在审判中没有提出异议是有意的——实际上是策略性的——决定。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当污染威胁到证明价值时,不能排除或减弱归罪性专家证据,是或者应该经常是上诉法院的一个问题。但是,如果在审判中没有提出异议,那么上诉法院通常有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在上诉中审理有关问题。如果在上诉中就采纳归罪性专家证据提出了问题,根据司法辖区的不同,上诉法院可以根据司法辖区的可采性标准,重新审理可采性问题,或者限于审查审判法官的判决是否适当。如果审查的重点是证据采纳的适当性,通常审查的重点是判决的合理性。例如,在美国联邦法院,这要根据审判法官在采纳归罪性专家证据时是否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来进行。上诉人一般很难使上诉法官相信审判法官的判决显然是不合理的,特别是当理由涉及检控方提出的法证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使用时。当在审判中所依赖的技术在以前的诉讼中得到采纳时,这些困难就更加复杂了。


即使上诉法院发现审判法官犯了错误,也不能据此认为上诉人有权要求重新审理或被无罪开释。上诉法院分别和综合考虑审判中的各种错误,以确定审判是否存在误判,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定罪。当一个错误被认为不是重大的,它被视为无害的错误,并不影响定罪的正确性。通常情况下,当整个案件——即支持定罪的证据——被认为很强时,错误更可能被认为是无害的。上诉法院通常不能很好地评估接触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对法证科学证据的影响,如果在审判中没有提出这个问题,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


另一个关于可能存在偏差的法证科学证据的问题是,偏差证据可能污染和破坏其他证据——偏差雪球效应。而且,这可能是隐秘地进行的。因此,当上诉时,法官可能会判决定罪判决是正确的,即使他们声称不相信或者无视了一些法证科学证据,因为有足够的额外证据(例如来自目击证人和其他法证分析人员的证据)可以支持上诉人是有罪的。


一般来说,审判律师不会提出、上诉法院也不会考虑交叉污染给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造成的威胁。上诉律师和法官并没有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即法证科学科学家接触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不仅可能导致意见差异(通过暗示和/或确认偏差),而且偏差信息本身可能同时被事实认定者视为对定罪判决的独立支持。他们没有考虑到受污染的法证科学证据可能(例如当向证人披露时)支持甚至提衬其他的证据。例如,当目击者收到关于他们(也许是尝试性的)对罪犯的最初“辨认”的积极反馈时,他们会表现出自信心增强的倾向。在不知不觉中,证据可能会被利用了两次(或更多次),与实际情况(或者在没有暗示或污染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同的证据的情况)相比,控方的指控被认为更有力。其他证据可能会加强,以回应被感知为和被视为独立的受污染的法证科学证据。未能揭示潜在的影响意味着,受污染的证据可能被视为是独立印证。


总的来说,上诉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机会来解决与归罪性专家证据有关的根本性问题,包括这些证据在审判中可能被(错误)表述和被(错误)理解的方式。上诉提供了一个程序,使法官能够考虑法证科学技术和其衍生的意见是否可采,展示证据的方式是否公平,表述和组合证据的方式是否恰当,以及这些证据是否会损害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或判决的准确性。然而,在实践中,本文讨论的这些问题很少被提出来。


六、结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


我们的法证科学(和其他)证据的很大一部分通常——尽管不是必然——有受到污染和发生错误的风险。在大多数案件中,我们不知道也不能轻易地确定特定的分析和形成的证据是否已损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侦查和法律活动而言,许多法证科学工作者和大多数律师、法官和陪审员都没有注意到这些危险。我们的研究解释了为什么就这些危险提出它们是微不足道的、罕见的或者可以通过在审判中可以通过解释和法院警告等方式加以解决,并不是适当的回应。


许多对抗性法律体系(尤其是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法律体系)都特别地关注“对抗性偏差”。也就是说,专家要使他的意见(也许是他自己)与当事人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联系起来。这可能是无意识的或无意的,但它通常被描述为故意的和不诚实的。在民事诉讼中,对抗性偏差(也称为专家的当事人性)关切最为突出,并在许多对抗性司法辖区产生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刑事诉讼中对抗性偏差受到的注意程度而言,主要是对辩护方提出的专家证据(通常是反驳性证据),或在错误定罪结果被曝光之后作出的反应。很少有人关注检控方的归罪性法证科学证据的质量。正如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其他报告所建议的那样,有必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检控方提出的法证科学证据和医学证据的可靠性上。即使在进行了研究之后发现,只有一小部分由法证科学工作者进行的分析和解释容易受到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和情境信息所带来的严重风险的影响,也有必要出回应。存在风险的分析将需要在程序上作出回应。


辩护律师和审判保障很少发现——更不用说持续和有效地解释——一系列不可取的影响和过程所造成的认知威胁。交叉污染的普遍危险——我们的偏差雪球效应——几乎从未被提出过。在那些提及了这些缺陷的罕见的情况——“提出”将意味着更多的深思熟虑——中,相应措施往往是敷衍了事的。相关的科学文献鲜有提及,对证据的威胁的意义也没有得到充分解释。因此,任由外行事实认定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来赋予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意义。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问题没有被提出,因此没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们在审判或事实调查的管理中发挥了任何作用。陪审员应该如何理性地评估不注意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的程序所产生的证据,尤其是当检控方及其专家不太可能承认这些危险时,或者被辩护方或者审判法官实质性地提出时,是远远没有被说清楚的。


我们的主张是,除非有独立的经验证据表明分析人员的解释的准确性所受的风险是有限的,否则法官应当主动排除分析人员不必要地暴露于毫无必要的案件信息中,或在在存在明显不足的环境中工作时得出的专家证据。最初,排除证据似乎是一种极端的反应。然而,尽管风险是真实存在的,错误具有潜在的破坏性,但它们也可以被纠正。排除污染证据并不意味着失去了获得相关的、可靠的专家证据的机会。通过让不同的分析人员进行在与鉴定领域无关的信息相隔离的条件下对相关数据或者分析进行重新解释,可以减轻我们的大多数担忧。例如,可以要求另一名指纹分析人员比对两枚指纹,或者要求生物学家在不知道主要嫌疑人的DNA图谱的情况下识别混合图谱中的等位基因。如果所依赖的技术实际上是有效的,并且分析人员业务精通,那么重新分析的结果将比最初的受到污染的解释更有价值。这些第二次的分析和结果将是真正独立的。不管结果是否更弱或者受到进一步限制,它们仍能提供见解,反映证据的实际证明价值。


如果分析人员不必要地接触了有关案件或者嫌疑人的信息,法院应该不愿意采纳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归罪性意见。


心理学上的例子很明显。人类容易受到一系列情境和认知偏差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他们——包括有丰富法证科学经验的人——不能摆脱情境及其令人反感的——有时是微妙的——污染和影响去思考。因此,我们应该期望我们的法证分析人员能保护自己免受已知的危险。


考虑到检控方进行重新分析的可能性,要求辩方自己冒险来解决该风险似乎与公平审判、结果准确和排除合理怀疑的目标不协调。在审判中,(经常是财力有限的)被告无法参与方法辩论,来说明检察官、专家证人、陪审员甚至法官可能会轻视的实际风险。此外,继续采纳和法律上的无动于衷,意味着这些问题需要在一次又一次的审判中进行重新研究,而不是由负责产生证据的机构系统性地加以解决。它还将(不必要地)依赖于法证分析人员的诚实、记忆和记录保存。法院将依赖于关于任何信息接触的记录,并且所记录的过程是准确和全面的,即使心理学研究表明这种影响可能是微妙的甚至是无意识的。这种持续存在的风险,使得在分析过程中保护分析人员(或者关于抵抗能力的经验证据),比试图在几个月或者几年之后在竞争性的程序中重建接触和无意识影响更为可取。在我们不会总是知道传达了什么信息,情境和其他影响的影响,并且无法确定是否已经出现错误的情况下,与试图在审判时解决或者修复错误的真正风险(“下游”,事后)相比,要求法证分析人员和他们的机构采用盲在检验(“上游”)则更为有效和高效。我们的方法还使被告免受律师、法官或陪审团的变幻莫测,他们为聘请反驳性专家获得资金的能力,或者经验丰富的州雇用的法证分析人员愿意承认错误带来的真正风险,以及在许多情况下坚持已经存在了几十年的过程的不可取性。


未能解决(或披露)情境偏差和交叉污染带来的风险,意味着法证科学证据的价值被系统性地误述了。未能消除分析和解释过程中的威胁,就意味着检控方获得了这样的好处,即从不承认分析者犯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无论是因为情境偏差,还是由于人类的其他行为,如收集、处理不当、污染或者错误计算。检控方不应该拥有这种不公平的优势,特别其在错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即使是在设计良好的系统中。检控方有义务使用可靠的专家证据,并且要尽可能形成和展示准确的证据。这一点在依靠陪审团(和法官)理性评估证据的制度中尤为重要。


最后,本文认为,律师和法官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法官们对他们的系统的运作以及控方(或者代表州的私人公司)提供的法证科学证据似乎过度自信。缺乏科学知识和洞见对法律程序和制度正当性构成了威胁。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夸大的司法自信与历史上一些法证科学工作者在不愿认识并公开承认其做法中的弱点,是并驾齐驱的。

 

来源:证据科学工作坊

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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