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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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退赔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这个等于就是说需要被告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期,重庆市《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是这样规定的,“依法责令退赔,退赔亦应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也就是说,按照重庆市的做法,非吸犯罪只要退还违法所得就可以了,不需要对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这两个地方性文件,现在都是有效的,我们看到在同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具体规定也是矛盾的。
实践当中,涉案财产处置任性、随意,甚至不合法。例如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当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甚至在涉黑案件当中被当作组织、领导者的个人财产没收。同样,合法的可能是不合理的,就比如说刚才谈到的上海市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退赔规定,被告人要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年前第一次办非吸案件时,我在判决书中看到我的当事人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我是很诧异的。因为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财务总监,所有的钱可能都经过他的手,但是他只挣工资,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他却要承担几亿的赔偿责任。他服刑不到3年人就可以出来了,就自由了,但是他这一辈子也没了,因为他背了几亿、几十亿的债务。
也就在前天,我刚刚拿到一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判结果是,判决“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当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意见是截然相反的。当然,从我们辩护角度,或者从合理的角度来讲,我更认可重庆市的规定,更认可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做法。
仅从非法集资案件的退赔问题上,我们就看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是矛盾的,很乱。但是乱其实也不是没有好处,就像张锦前主任说的,正是因为有矛盾了,有不同看法了,我们才会有辩护空间和机遇。像前面各位律师谈到的,无论怎么乱,我们作为刑辩律师要做的是不放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做好我们的财产处置辩护工作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