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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乱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为例
作者:张宇鹏 上传更新:2024-07-16 10:44
 法律规定上,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不清晰、不明确,甚至是模糊、矛盾的。例如我们第一位主旨发言人陈利群主任谈的违法所得的边界模糊问题,又比如说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退赃退赔就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是退赃或者退还违法所得是容易的,退赔在非吸案件当中这可就太难了,可能要退赔几亿甚至几十亿。是只退回自己的违法所得就可以从轻处罚了?还是必须要退赔集资参与人的全部损失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我们在司法解释当中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


 同样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退赔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业务员),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这个等于就是说需要被告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期,重庆市《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是这样规定的,“依法责令退赔,退赔亦应以实际违法所得为限”。也就是说,按照重庆市的做法,非吸犯罪只要退还违法所得就可以了,不需要对其他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这两个地方性文件,现在都是有效的,我们看到在同一个问题的处理上,具体规定也是矛盾的。


 实践当中,涉案财产处置任性、随意,甚至不合法。例如有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当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甚至在涉黑案件当中被当作组织、领导者的个人财产没收。同样,合法的可能是不合理的,就比如说刚才谈到的上海市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退赔规定,被告人要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年前第一次办非吸案件时,我在判决书中看到我的当事人被法院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我是很诧异的。因为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财务总监,所有的钱可能都经过他的手,但是他只挣工资,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他却要承担几亿的赔偿责任。他服刑不到3年人就可以出来了,就自由了,但是他这一辈子也没了,因为他背了几亿、几十亿的债务。


 也就在前天,我刚刚拿到一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判结果是,判决“被告人在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当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意见是截然相反的。当然,从我们辩护角度,或者从合理的角度来讲,我更认可重庆市的规定,更认可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做法。


 仅从非法集资案件的退赔问题上,我们就看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是矛盾的,很乱。但是乱其实也不是没有好处,就像张锦前主任说的,正是因为有矛盾了,有不同看法了,我们才会有辩护空间和机遇。像前面各位律师谈到的,无论怎么乱,我们作为刑辩律师要做的是不放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做好我们的财产处置辩护工作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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