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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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保管链的内涵及方式
证据保管链是指“从获取证据时至将证据提交给法庭为止,关于实物证据的流转和安置的基本情况,以及保管证据的人员的沿革情况”。其旨在保障证据的同一,确保“法庭上所出示的这份证据就是所声称的那份证据,期间未被污染、损坏乃至掉包”。
证据保管链作为证明或保障“证据同一”的方法,理论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保管记录的证明”,如通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书面记录证明实物证据从被提取到提交每一环节的合法性以及过程的完整性;二是“保管人员的证言”,即每一个经手此项证据的保管人员需出庭说明证据的保管过程是连续的以及在其保管的期间,此项证据与前一阶段保持着实质性的相同,并未被污染、未被调换和损坏。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中,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2016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均有对“证据保管链”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只规定了“保管记录的证明”这一种方式,暂未对保管人员出庭作出相关要求,且有关“保管记录的证明”的规定内容也侧重于保管链条的起点阶段,即重点规定了侦查人员收集或提取证据的要求。此外,证据流转与保管环节也缺乏相应的规范,如DNA生物样本被提取之后应当如何保管?毛发和纤维等物证是否需要分别独立包装?等等。就这一方面的规范制定而言,可以借鉴美国联邦调查局制定的《微量物证收集指南》《法庭科学DNA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标准》《法庭科学文书鉴定指南》等文件,再综合考虑我国现实的情况下,制定科学全面的证据保管规则,以防止证据被污染、毁损、丢失。
(二)证据保管链与证据属性之间的关系
“鉴真”( authentication)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证明某事物为真,以便将其采纳为证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鉴真”是法官判断证据是否可采的重要方式。基于证据“初始不真实”的假定,英美法系的法官利用“鉴真”这一职权要求证据提供方证明“法庭上所出示的这份证据就是你所声称的那份证据,且这份证据如实反映了那份证据的原有状态”,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鉴真与“证据同一”的内涵是相同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进行“鉴真”(如下图):一是针对那些有独特的外在特征的特定物利用“独特性确认”(unique identification)的方法;二是针对种类物或不具有辨识度的证据采用“证据保管链”(chain of custody)的方法。因此,证据保管链系数实物证据鉴真的方法之一。对于两种鉴真方法适用范围的区分,笔者以为,证据保管链这一方法能够适用于所有证据的鉴真,因为法庭上的每一份证据都应被证明是同一且是真实的,证据保管链的内涵恰是蕴含了这样的要求。
证据保管链作为保障证据同一的方法,其不仅仅是为了确保证据能以被鉴真,更是为了保障证据能够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若在保管链条上缺乏完整性,则无法证明“实此时出现在法庭上的该份证据,即为彼时侦查人员所收集到的那份证据”,进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在此意义上而言,一份完好的证据保管链是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必要条件,如若没有保管链的“保驾护航”,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从保障。因而对于辩护方而言,当一份证据的保管链条存在缺陷时,可以通过否定该份证据保管链的完整性,质疑其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而将该份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
至于证据保管链是否具有保障证据合法性的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实物证据未依法附笔录清单的法律后果(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资格,因而认为证据保管链具有保障证据合法性的作用。但实际上,这一条文属于法律对证据保管在技术性方面的规定,体现的是法律重视证据保管链在审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正是因为此,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之下,物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我们通常所称的“证据合法性”往往对应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所规制的对象是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侦查行为,并没有将此种技术性违法行为也包含在内。因此,证据保管链的完整性与每个环节的合法性确实保证了经手者提取或保管证据的“合规性”,但是与证据合法性本身并不存在太大的关系。
(三)证据保管链的有效运用
一份完好的证据保管链是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证据保管链条存在缺陷时,辩方可以通过否定该份证据保管链的完整性,质疑其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而说服法庭将该份证据予以排除。
通过检索以“证据保管链”为主题的文章,笔者发现有不少文章中列举了实证案例来说明证据保管链对案件定性的重要影响,如陈永生教授在《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一文中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分析究冤假错案的成因,结果发现有15起案件在鉴定方面存在问题,其中有5起案件检材来源不明甚至与案件没有关系。曾艳在《刑事错案中物证问题的实证研究——以百例无罪案件为样本分析》一文中也指出,“在100起被判决无罪的样本案例中,物证存在问题的样本案例有13起,而物证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关键物证在庭审前因保管不善已丢失、鉴定检材被替换、侦查人员提取的物证没有制作相应的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等”。
笔者重点研读了有效运用了证据保管链的方法确保证据同一,进而保障证据真实有效的几个案例,并分别将涉及电子证据保管链、毒品保管链以及传统物证保管链的案例内容摘录形成如下表格。其中,“快播案”中辩方否定涉案电子证据保管链完整性、《刑事审判参考》第873号案件中侦查人员严格保障电子证据保管链的完整性与每一环节的合法性、(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4号判决书(卓秋坛被控贩卖毒品无罪案)对毒品保管链完整性的审查以及深圳王鹏鹦鹉案二审辩护词中对传统物证保管链的质疑,这些案例为我们有效运用证据保管链的方法提供了参照,极具学习价值。
■参考文献:
[1] 陈永生.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14,36(05):175-191.
[2] 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03):45-61.
[3] 曾艳.刑事错案中物证问题的实证研究——以百例无罪案件为样本分析[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01):73-83.
[4] 孔祥伟.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 (2015)海刑初字第512号判决书
[6] 《刑事审判参考》第873号
[7]http://www.jnlls.com/NewsShow.asp?id=385628最后访问时间:2020.08.27.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