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佳祺律师

全国服务热线

15901599448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5901599448

于佳祺律师

网址:http://www.yujiaqi360.com/

联系人:于佳祺律师

手机:15901599448

邮箱:yujiaqi@jingsh.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在实践中的三点问题及适用
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在实践中的三点问题及适用
作者:王德新 上传更新:2021-03-03 17:21
 从目前我们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文本来看,现在的认罪认罚制度实际上是以自然人犯罪为本位进行条文撰写的。那么企业犯罪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该怎么去化解?还有一些不清晰的地方。谈三点:


第一点,能不能适用?从我们国家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看,包括对单位的罚金刑,对于责任人的罚金性和自由性。从法院审判实务来看可以发现两个结论,第一个结论是,法院对企业的这种量刑总体是轻缓化的。体现在两个3:1,第一个3:1,对单位犯罪责任人判处缓刑和判处有期徒刑的比例是3:1。第二个3:1是企业犯罪的犯罪金额与法院判处的罚金金额比例是3:1,所以还是比较轻缓的。那么第二个发现结论,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对企业犯罪的惩罚是重惩罚轻挽救、轻修复,往往存在依法但是不能体现对后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企业犯罪导致的员工失业,股价的暴跌,社会不安定等负面效应应对不足,也就是说不能体现我们现在刑事司法要求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我们认罪认罚制度的设计来看,一方面我们2019年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说得非常清楚,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没有罪名、没有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犯罪案件都可以适用。另一方面,现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对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作出专门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从宽处罚这些方面的一些专门制度设计,它就导致了我们在实务中就缺乏一些可操作性的举措。


第二点,如何适用?按照两高三部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这当然对企业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也是适用的。我想如何适用可能就面临一些改革,我也谈两点看法:第一个,需要创新探索在企业犯罪认罪认罚的环节,建立一些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举措。一是对犯罪的企业和犯罪企业的责任人的认罪认罚从宽一定要区隔对待。二是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一定条件下去探索企业犯罪的缓起诉不起诉制度。三是域外合理借鉴,发源于美国、现在在全球都得到广泛认可的刑事合规计划,大家可以关注2002年的美国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案件。第二个,就是在对企业认罪认罚的处理标准的判断上,我们需要去通过两高三部新的解释去建立有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些判断的因素。我想提的是可能这样5个因素:一是企业犯罪的行为的严重性,犯罪的历史高层是这种管理人员对于犯罪的参与程度,如果一个企业的犯罪危害比较大,他以前有犯罪的历史,高层管理人员普遍深入参加犯罪,那么就表明这个企业不是一个善良的企业公民,认罪认罚从宽要慎重审理。那么反之在其他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二是企业犯罪以后,对单位犯罪事后是否有积极认罪认罚配合调查的这样的一些情节。如果企业积极合作,承诺财产处罚,支付赔偿金,那么这个时候实际一定程度上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个处罚和赔偿金,就实现了报复的争议,就可以对他认罪认罚从宽。三是企业是否存在有效的合规管理系统,以及事后对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补救措施。四是不是有足够的财产可供处罚,以及企业是不是愿意去足够的赔偿,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不是到位。五是刑事追诉可能产生的负面外部效应,比如说企业的破产,员工的失业,那么社会的不安定这些因素应该是高度关联,是综合考虑的。


第三点,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我们怎么来去看待和应对?第一个就是要强化责任人实现,以强化责任人的刑法来实现刑法的目的。就是说对于犯罪企业,可以引入暂缓起诉,包括刑事合规等这方面的处理,但对相关责任人要慎重使用。这种认罪认罚从宽,防止破坏法治原则。因为企业犯罪归根到底是管理人员的行为过错行为罪过行为在犯罪。那么对企业及管理人员慎重使用认罪认罚从宽。第二对企业刑事反诉罚金要与相关的行政和民事的罚款、伐木赔偿等措施综合平衡。第三个,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注意如果拘捕一个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迅速导致企业陷入混乱,引发市场动荡。那么今后要注意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与做好企业经营过渡的这样的民事行政措施并举。也就说认罪认罚从宽某种意义上说不单纯是个形式问题,也是一个行政法问题,也有民事制度方面的协调安排的问题。

 

来源:求新刑事律师机构

王德新:山东师范大学教授

版权所有 © 2019-2020 北京于佳祺律师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905206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