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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管控的正式立法,由来已久。
英国于1833年颁布《清除污染物与预防疾病法》,1848年在此基础上颁布《卫生法》,对传染病的防治作了相应规定。
1903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卫生会议制订了《卫生公约》。1933年,海牙会议首次制定了《国际航空卫生公约》。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成立,组建了国际流行病学和检疫专家委员会。1951年,世界卫生组织颁布了《国际卫生公共条例》,并于1969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上被正式确定为《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为国际检疫传染病,并规定流行性感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斑疹伤寒和回归热为国际检测传染病。
美国于1950年制定《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后来相继制定了《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威胁防止和应急法》《天花应急处理人员防护法》《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
日本于1961年制定《灾害对策基本法》,随后颁布了《厚生劳动省健康危机管理基本指针》《关于地方健康危机管理》《感染症健康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国立医院等健康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国立感染症研究所健康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国立医药品食品研究所健康危机管理实施要领》等法律。
俄罗斯于2001年起相继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公民流行病防疫法》《公民卫生和流行病福利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准备涉及多方面,最主要的是对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对物资的充分准备。
人员应急培训。在英国,每年都要通过教育、培训和情景训练等渠道进行应急演练。日本的应急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其兼职人员由公民自愿组成,接受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机构领发的应急救护支援资格证。兼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后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带动其父母、子女或朋友。日本学校还将提升突发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
物资储备。日本的应急物资储备除了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外,另外的主要是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设备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包括衣食住行4个部分。其中“住”指的是住房,或生病时的病房,或临时住所。“行”指的是交通通畅以及通信设施正常等基本保障。一方面确立了物资储备和定期轮换制度,另一方面大力开发抗灾救灾用品。应急物资事前储备在国民家中。抗灾救灾用品和自救用品几乎家家户户都有所储备。应急资金储备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应急专项资金。日本各都区市村政府每年都会将本年度前3季地方普通税收额平均值的千分之五作为灾害应急救助基金进行积累。
快速反应与强制措施
重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反应机制,主要体现在启动快、动员快、现场到达快等方面。
启动快。美国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地方、州和联邦政府三级反应机制。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3个子系统。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是协调中心。当出现重大公共卫生危机时,指挥系统由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此时总统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
日本构建了纵向行业系统管理和分地区管理相衔接的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网络体系。该体系由国家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和地方应急管理系统构成。如果遇到法律未规定的新型传染病流行,需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迅速掌控患者状况,由内阁确认为“指定感染症”,从而激活相应的应急管理系统进行有序处置。
动员快。20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建立了联邦灾害医学系统。一方面将军队的卫勤力量作为卫生应急的骨干力量,另一方面将联邦灾害医学系统作为战争时期第二级卫勤保障支援系统,使该系统不论在国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对外发生战争时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内卫生资源。城市医疗应急系统是地方水平应对系统,可以确保城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最初48小时内有效应对,从而使得城市在全国应急资源被动员起来之前能以自身力量控制危机事态。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各国制定了多项强制措施,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
程序性规定。对于强制隔离紧急权的行使美国规定了法律授权签发司法令状制度。法院对于行政机关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行政紧急强制事项颁发司法令状。没有令状,行政机关不能对相对人实施强制隔离。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公共卫生法》规定,公共卫生官员在行使紧急隔离等权力前必须出示身份证明。
强制措施内容。一是拘留检验。美国法律规定,可能带有传染源,或可能成为传染病人,或经检测后为传染病人,而且正在进行跨区域流动的,可以予以拘留。二是强制入院治疗。日本法律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对可能染病者决定强制住院治疗。英国法律规定,治安法官可以发布强制传染病病人住院治疗的命令。三是强制免疫。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典》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免疫措施。四是强制征用。美国《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规定,必要时可以对医疗设施进行紧急征用,对相关场所实行紧急关闭。
期限规定。日本法律规定,隔离期限不得超过72小时。如果要延长则以10天为限,每次可延长10天,如果超过30天,患者可以向中央厚生劳动省申请审查。美国法律规定,联邦卫生官员可以决定对患者“3个工作日”的临时隔离。隔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潜伏期和传染期,从几个星期到几个月。
疫情监测与信息公开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有纵向监测和横向监测两种方式,重点采取横向监测方式。
两级机构纵向监测。英国公共卫生监测防范网络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一级机构包括卫生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全国性专业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疫情的分析判断、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信息服务等。地方一级包括传染病控制中心分支机构、国民保健系统所属医院诊所、社区医生等,主要负责疫情的发现、报告、跟踪和诊断治疗,是整个疫情监测网的基本单元。
全国定点横向监测。在法国,共有37个国家传染病防治中心负责监测和申报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及发展情况、鉴定传染病病源、寻找相应的治疗方法以及提出预防或应对措施等。另外,针对监测网络的管理,法律规定进行“强制申报”和“死亡统计”,确保全面监测到位。
基层定点横向监测。根据日本1993年《地域保健法》规定,都道府县的各个市、区必须设立保健所,其管辖监测范围包含日本本土和所有国民。传染性疾病分为4类:第一类指埃博拉出血热、鼠疫等;第二类指霍乱、细菌性痢疾等;第三类指肠出血性大肠菌感染症等;第四类指新型感染症。对于第一、二、三类必须在1天内经最近的保健所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对第四类必须在7天内经最近的保健所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
各国高度重视向社会提供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事实和真相,确保在第一时间将权威信息通知媒体和公众,同时重视制止谣言的传播。
信息披露方式。一是政府以公报形式公开。在美国,当危机发生后,政府将涉及危机的信息分级,并配合相应的处理措施,其中部分信息要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二是政府多渠道公开。在日本,在大规模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政府通过包括行政命令在内的一切手段都要向国民公布。其中包括:通过都道府县的保健所向国民发出通知,通过厚生劳动省网站发布信息以及通过媒体发出通知。三是按媒体职责公开。在俄罗斯,有多部涉及应急的法律都对新闻媒体的职责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确保媒体发挥正面、积极的作用。四是与媒体互动式公开。在英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会邀请社会传媒直接见证各种处置行动,改善与民众的沟通方式,架起互通式交流的桥梁。
制止社会谣言。美国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授权总统可以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政府有权决定部门接管或者禁止对部分网站的访问。马萨诸塞州规定,恶意地用文字、言语或者图片进行传播的,可构成一级轻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
稳定物价与安全用药
如何在非正常情况下稳定物价,各国也作了规定。
制定专门法。日本制定了《物价统制令》《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关于生活关联物资囤积居奇紧急措施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等。其中《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就是在异常状态下,由政府对某些商品和劳务价格进行直接管理的法令。
确定指导价。在匈牙利,政府设定官方指导价,如果经营者实行高于官价的价格,或者在没有官价的情况下设定的价格超过合理利润的,严重者按犯罪论处。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要考虑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监督。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特殊的行政机构,可以独立采取行政措施来禁止价格垄断。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劝告,如果不服劝告,可以向公正交易委员会申请复议,经行政审判程序裁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若还不接受,可向地方法院申诉。
当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必须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各国在立法中设计了多项罪名进行规制。
销售假药和冒牌药品犯罪。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了38项禁止行为,严格禁止掺假药和冒牌药。对拒绝有关人员进入或检查、向公众做出虚假保证、破坏药品标签、未按要求注册药品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销售劣质药品犯罪。挪威对明知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而销售、准备销售或者试图在公众中分发劣质药品、预防疾病用品的处6年以下监禁。波兰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配置药品,且对多数人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过失犯,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严重身体伤害的处6个月至8年的监禁。
职业内药品安全犯罪。对职业范围内实施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西班牙对于实施药品安全犯罪的药剂师、技术人员或者以其名义实施不法行为的,剥夺其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权利的期限3年至6年。土耳其法律规定,医生、药剂师在职业活动范围内实施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形式生产销售药品的加重1/3处罚。
消除妨害与司法救济
各国法律规定了妨害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行为的刑事责任。
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各国刑事立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确定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意大利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下设“传染病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下设“违反卫生防疫规则罪”;新加坡刑法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下设“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区分犯罪动机。意大利刑法规定,通过传播病菌造成疫病流行的,处以无期徒刑。因过失犯罪的,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瑞士刑法规定,故意传播危险的、可传染的人类疾病,处1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刑;过失的处监禁刑或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过失造成大规模的人染病或者多人中毒的,判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或者3年以下限制自由,或者2年以下剥夺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处5年以下限制自由或5年以下剥夺自由。
对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害,必须进行补偿。如果出现争议,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救济。
行政补偿。在俄罗斯,由于因消除紧急状态情形而采取措施导致公民或企业的财产遭受损失的,政府会对其物质损害给予赔偿。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公民私有财产充作公用必须给与公平补偿。美国法律对紧急状态期间因政府紧急征收、征用或损毁相对人财产利益的补偿办法作了规定。德国法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政补偿的公民权利,包括政府征收财产补偿请求权、身体健康损害补偿请求权、死亡补偿请求权、强制消毒损害补偿请求权、疾病感染功能丧失补偿请求权、合法动物伤害补偿请求权等。
司法救济。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公共卫生法》规定,在传染病紧急状态期间,若相对人对公共卫生当局对其采取的行政紧急措施不服,可以向行政上诉裁判所提起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法国《紧急状态法》规定,凡是受到行政机关的紧急措施所羁束的相对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庭提起行政诉讼,指控行政机关对其采取的紧急措施越权,行政法庭应在起诉的当月内作出裁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