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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涉疫重点类型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
上传更新:2020-04-22 15:36
 为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惩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讲话要求和“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落到实处,2月24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涉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指导一线检察官办案,为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办案提供参考。

 


会议研究认为,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为还必须造成传播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从严把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会议指出,妨害公务罪受侵害对象的范围如何把握,要实事求是。为防控疫情需要,由政府部门组织动员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可以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防疫人员依职权行使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公务行为。对于由居(村)委会、物业公司等自发组织、采取有关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员,在执行防控措施时受到暴力、威胁的,对行为人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强调,要依法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而且确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是确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以更大的从宽幅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对于律师在场难以保障的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实现律师“在场”的法定要求。确无律师到场的,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表达通过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由法院在庭审时确认。

 

会议要求,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从严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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